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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缠身的事实足以商业信誉下降?

房地产资讯          2017-06-11 阅读:154

林仁聪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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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缠身的事实足以商业信誉下降?

    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55号认定:

    诉讼缠身的事实足以商业信誉下降,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金;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共存的情况下,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案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不受房产抵押担保的影响。青岛威乃达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一、基本事实

    2014年9月13日,海尔财务公司与威乃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威乃达公司借款4亿元;同日签订《抵押合同》,威乃达公司提供其所有的青岛市市北区延安路十五大街122套商业网点房产抵押担保;同时还签订《个人连带保证合同》,由宋学、韩春玲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贷款发放后,威乃达公司如期支付截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海尔财务公司发现威乃达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已经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故诉讼提前收回贷款。

   二、终审认定

    1、是否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海尔财务公司与威乃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2015年4月至6月,因与案外人之间的纠纷,威乃达公司先后被诉至法院,并被法院财产保全冻结存款;且另笔1亿元贷款不能按期归还而诉讼缠身。证明威乃达公司出现了商业信誉下降、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海尔财务公司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金。

    2、担保责任序位

    本案债权既存在债务人提供的房产抵押担保,也存在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保证人应当对威乃达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不受房产抵押担保的影响。

    三、笔者意见

    1、如何证明商业信誉下降?

    本案中,海尔财务公司举证威乃达公司分别向海尔财务公司和区地税局提交的2同期两份财务报表巨大差异,威乃达公司未能做出充分合理的解释,而认为申请借款时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此为由提前收回借款。二审没有认定,仅以诉讼中发生的其他诉讼缠身的事实来证明威乃达公司商业信誉下降、资金链断裂、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以此来与认定海尔财务公司有权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本金。

    2、担保人和担保物的序位

    在物的担保和人的保证共存的情况下,担保责任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与《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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