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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分割原配偶遗产 未获法院支持

房地产案例     刘颖新律师     2017-08-06 阅读:228

林仁聪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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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案情简介  

    陈某与梁某于1995年10月结婚,婚后二人生有一子梁某甲, 2010年12月,陈某与梁某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离婚后,梁某购置一套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路196号805房的房屋。离婚后因梁某患有心脏病。二人仍然生活在一起,由陈某对梁某的生活予以照顾。2015年,梁某因心脏病突发去世。  2016年3月,陈某将梁某甲诉至法院,要求对梁某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及其他遗产予以分割。    

    二、法院判决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陈某与梁某离婚后,陈某便不再是梁某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陈某在与被继承人梁某离婚后还与梁某共同生活,还一直照顾梁某,陈某属于对被继承人梁某扶养较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梁某在死亡前已经赠与给陈某人民币20余万元,因此从公平角度考虑,梁某对陈某的照顾已经予以汇报,陈某不应再对原告的房产予以主张。  

   因此,本案中陈某不应继承梁某的房产,法院也是如此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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