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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没有继承股权的资格,该股权如何处置?

股权转让          2016-07-22 阅读:442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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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为财产权的继承,另一部分为股东身份的继承。根绝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该股东继承人对财产权完全可以继承,这是他人无法剥夺的。

关于股东身份资格的继承则视情况而定。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死亡后,若公司章程无规定,其继承人有权继承股东资格;其次,若公司章程规定了继承的条件,继承人达不到继承该股权的资格或者章程规定不允许继承的,则该继承人不得继承股权。

若该股东的继承人无法继承股东身份资格,则由公司股东协商如何对该股权进行处理;协商不成的,该继承人可对该股权进行转让,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一、内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内部的股东,无需经过其他人同意。

二、外部转让:该继承人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按照公司法的一般规定进行转让。

首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三十天内若无法对意见,视为同意;

其次,不同意的,也不购买该股权的,则视为同意。

再次,公司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还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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