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的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四)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本所报备专人的有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措施有哪些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实行日常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进行诚信教育和培训;
(二)发出监管函件;
(三)口头或书面调查;
(四)约见谈话;
(五)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其他监管措施。
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记入中小企业板诚信档案,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
以上便是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的情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措施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