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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自我保护之行使退股权

股东权利保护          2016-08-05 阅读:303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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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内容,股东在行使退股权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股东应有证据证明自己对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

(二)股东要求退股应满足下列情况之一:

1.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公司盈利:除去运营成本、缴纳的税费、依法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依章程规定提取的任意公积金外,公司获得的利润);

2.公司合并、分离、转让主要财产;

3.公司的延展。

(三)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回购股权的价格,可以协商也可以评估。

公司与股东可以协商确定,也可协商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若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对退回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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