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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的自我保护——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

股东权利保护          2016-08-05 阅读:371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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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对股东会决议的无效确认之诉与撤销之诉应注意的问题

上述规定内容主要针对的是两种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强制法规或章程和程序有不符合规定。

(一)股东提起的撤销之诉针对的是程序违法和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况,诉讼时效未决议之日起60天。

(二)确认无效之诉不受60天诉讼时效的限制。

股东提起的确认无效之诉针对的是股东会决议违法强制性法律法规。与前者不同的是。法律如此规定,极大的保护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大股东、有控制权的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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