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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不一定是股东

股东出资          2016-08-06 阅读:972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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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小李曾在某公司担任企业高管,再其任职期间想投资100万,公司只向他开局了收据“受到李投资XX项目的股金100万元”,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小李由于其他原因从该公司辞职,要求退还投资款,但公司以小李是股东不能能抽逃出资为由,不予退还投资款。小李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小李投资后,公司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将小李信息载于股东花名册、开具出资证明,判决该公司退还投资款项。

二、法律依据:

(一)《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二)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律师点评:

股东资格的确认一般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之一:

1、有公司开具的出资证明;

2、如果是经过股权转让获得股东资格的,须具有股权转让协议;

3、将股东名称记载于股东花名册;

4、工商登记变更,并不是生效要件,而是公示要见,对抗第三人。本案中,被告公司在受到原告投资款后,没有做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没有增加,也没有做股东变更。双方也没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故原告的投资行为不系股权购买的行为。原告仅有公司开具的投资款收据,且原告从未行使过股东权利,没有任何股东的证明依据。由此可看出,原告并非被告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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