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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有权分割对方的股权吗?

股权转让纠纷          2016-08-08 阅读:398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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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张某和李某结婚后,到一座陌生的城市,白手起家,现过上了幸福的生活。张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30%股份。双方因感情不和,一致同意离婚。李某可主张分割张某在公司的股权吗?

二、律师观点:

婚后夫妻一方获得的公司股权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对股权的财产权益进行分割。若要获得公司股东的资格,须经过半数股东的同意,则该股东配偶才可称为公司股东。

三、法条依据: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经夫妻双方对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可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2)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配偶可以成为股东。

(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法条解释

(一)半数同意的证据: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二)夫妻持有公司股份的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当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

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

(1)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

(2)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

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五、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时,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

(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

(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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