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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缴纳出资款给公司但未经验资,没有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出资          2016-08-16 阅读:1295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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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案号:(2010)松民二(商)初字第1869号,(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961号。

2008年11月10日,黄红忠、季伟明和张欣注册成立上海芭芭拉娱乐有限公司(简称芭芭拉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黄红忠认缴出资额1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季伟明认缴出资额17.5万元,实缴出资额3.5万元;张欣认缴出资额15万元,实缴出资额3万元。根据芭芭拉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的出资应当在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2008年12月1日,上海铭亭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铭亭公司)与芭芭拉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铭亭公司向芭芭拉公司独家供货啤酒、饮料等,并对销售目标、折扣让利费等作了约定。2010年11月17日,芭芭拉公司出具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铭亭公司货款131100元及进场费10万元。

铭亭公司起诉要求芭芭拉公司支付货款和返还折扣让利款及季伟明、张欣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欣、季伟明作为芭芭拉公司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但上述两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按期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故应当在各自的未出资范围内对芭芭拉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季伟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向芭芭拉公司出资25万元,由芭芭拉公司开具了出资证明,当时公司装修需要垫付大量工程款,故在公司工商注册验资时确认的实际实缴出资额为3.5万元,是公司未进行尚缺的14万元实缴资本的验资,其本人已实际认缴了资本17.5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缴纳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如季伟明直接将出资款交给公司但未经法定验资程序的行为被视为足额缴纳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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