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股东股份比例问题
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000万,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股东A认缴出资500,实缴出资250万,实际情况为,股东A是代持人,实际出资人为B、C、D、E、F,每人实际出资50万。后来未缴出资一直没有人来出,3年后,公司做了减资,减资250万。问题:公司成立时隐名股东B、C、D、E、F的股份比例是多少? 2、3年后才做减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是公司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一)在股份公司成立时B、C、D、E、F的股份比例按照其与A签订的代持协议约定的股份比例确定,但鉴于股份公司成立后B、C、D、E、F实缴出资均为50万,一直未补缴并且股份公司在三年后做了减资,所以其股份比例均为其实缴的出资占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实缴资本的比例。
(二)减资后如果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未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运行一段时间后则不会构成上市的障碍。
二、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类别
(一)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
在公司法领域,股东资格认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是其他一切法律关系产生和变更的前置性条件。由于公司立法上的诸多限制、公司运作的不尽规范以及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隐名投资者。一旦发生纠纷,这些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资格如何认定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二)隐名股东的内涵及其类别
隐名股东又称匿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或名义股东的一种概念,具体是指没有将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之中,而是以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的实际出资者。
经济活动中,隐名股东的情况较为复杂。在学理上,按照不同的标准,隐名股东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根据隐名股东在公司中行使权力的状况,隐名股东可以分为完全隐名股东和不完全隐名股东;根据隐名出资者的目的和理由,可以分为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和非法律规避型隐名股东;根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否签订协议,可以分为协议型隐名股东和非协议型隐名股东。
以上就是隐名股东股份比例问题,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及其类别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