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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完成的标准,违法形态和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          2016-10-12 阅读:324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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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出资完成的标准

股东只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认缴的出资额,并且以货币出资的,按货币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非货币财产的所有权转至公司名下,才算完成了出资的义务。

二、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

所谓股东出资的违法形态,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违法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实质违法形态和形式违法形态两种,前者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出资义务的违法形态,而后者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其出资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形态。实质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拒绝出资、虚假出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出资标的物估价过高、货币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等具体违法形态。形式违法形态主要包括: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未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等。

三、股东出资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东出资违法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股东出资完成的标准,违法形态和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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