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众筹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一)非法集资
当前最大的争议就是与非法集资的区别。众筹属于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募集资金,很容易涉嫌非法集资。
(二)公司法
以原始股权作为回报,相当于吸引一部分人开公司,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
(三)证券法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算是公开发行证券,而公开发行证券则必须通过证监会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需要在交易所,遵循一系列规则去交易。
(四)海外借鉴
2012年4月,美国颁布了乔布斯法案,对认定的新兴成长企业(EGC)在私募、小额、众筹等发行方面改革注册豁免机制,增加发行便利性。
业界普遍认为乔布斯法案在为众筹中的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如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众筹》一书中,这样说到,“当美国有《乔布斯法案》(Jobs Act)为众筹中的股权型众筹保驾护航、法律正名的时候,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中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让人寸步难行。而国务院研究中心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中写到乔布斯法案“新设了对众筹融资的注册豁免机制。众筹,也叫网上小额集资,是一种利用网络平台向众多小额投资者募集股权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在乔布斯法中,确立了对众筹融资的发行豁免条件:发行人每年最高合计的众筹融资不超过100万美元;投资者的投资金额需满足以下要求:第一,年收入少于10万美元的个人累计投资至多为2000美元或年收入的5%中的高者;第二,年收入超过l0万美元的个人可将其收入的10%用于投资。必须通过经纪人或资金门户进行众筹融资。”
目前中国版乔布斯法案也在业界期待中。田辉在其论文《美国乔布斯法分析及对中国的启示》中这样写到“美国的广泛影响力。乔布斯法的颁行在美国乃至全球许多国家引发了巨大反响。英国、一些欧元区国家、日本等都相继表达了出台类似法律的呼声”。联想到2002年美国颁布“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以下简称SOX法)后许多国家纷纷跟进的现象,乔布斯法确实值得追踪研究。2014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股权众筹监管规则。
二、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一)触及公开发行证券或“非法集资”红线的风险
股权众筹的发展冲击了传统的“公募”与“私募”界限的划分,使得传统的线下筹资活动转换为线上,单纯的线下私募也会转变为“网络私募”,从而涉足传统“公募”的领域。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公募”与“私募”的界限逐渐模糊化,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也开始触及法律的红线。
(二)存在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实际上就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但是,如果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存在某种利益关系,便很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领投人带领众多跟投人向融资人提供融资,若融资人获取大量融资款后便存在极大的逃匿可能或以投资失败等借口让跟投人尝下“苦果”。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
从股权众筹平台与投融资双方的服务协议可以看出,股权众筹平台除了居间功能之外还附有管理监督交易的职能,并且股权众筹平台要求投融资双方订立的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存在不对等。因此,股权众筹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需进一步理清,并在双方之间设定符合《公司法》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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