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规定的背景,有哪些内容?

私募股权     郭子菡     2016-10-28 阅读:295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限制性规定的背景

为规范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开展,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指引(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予以发布。《指引》对项目注册、募集、登记结算、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信息披露与投后管理等内容作出明确。

本次指引是为规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融资企业包括拟新设企业和已设立企业。取得推荐类权限的报价系统参与人(下称“推荐人”)可接受融资企业委托,向特定合格投资者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

二,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限制性规定的内容

《指引》明确,融资项目出现募集终止、未达到募资规模要求等募集失败或投资者不同意变更融资计划等情形时,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认购资金及其利息返还给投资者。融资项目募集结束时募集成功的,推荐人应当通过报价系统将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利息返还给投资者。《指引》提出,推荐人应当与融资方签订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融资方应当按照《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企业挂牌注册指引(试行)》在报价系统挂牌。已设立企业应当在私募股权融资项目注册前完成挂牌,新设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完成挂牌。募集期内投资者认购融资项目股权的,应当向报价系统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融资项目产品代码、产品名称、认购金额等信息。同一融资项目,申请募集延期不得超过两次,募集期累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募集期结束后,募集金额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成功。募集金额未达到融资规模下限的,项目募集失败,推荐人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及融资方。

登记结算方面,通过报价系统参与人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参与人处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参与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并将投资者账户资料、账户代码等信息报送报价系统。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融资项目的,投资者应当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其持有的融资项目权益。

此外,在投后管理方面,推荐人至少应当在融资方募集成功后每届满一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年度投后管理报告。代理合格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融资业务的参与人应当将推荐人在报价系统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规定的背景,有哪些内容?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内容,报价系统私募股权融资业务必须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疑难复杂案例请您咨询经验丰富的有关专业律师。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100.67, 216.73.216.44, 10.2.100.67, 10.2.100.67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