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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纠纷管辖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纠纷     张长红     2017-07-27 阅读: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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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上诉人北京金洋天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国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峰等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61号驳回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涉案《股权质押合同》的双方主体是上诉人与郑国兵,被上诉人并不是合同主体,无权基于该合同向上诉人提起诉讼。二、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律师说法】

   本案的合同主体以及被上诉人能否基于《股权质押合同》提起诉讼系实体审查内容,有待案件实体审理后查明。依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3年4月,北京金洋天蓝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徽州文化公司原股东特别授权代表郑国兵签订《股权质押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徽州文化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当事人有关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协议管辖约定明确,双方协议选择了黄山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争议,且符合法律规定。因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既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亦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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