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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继承事宜

股权继承     张长红     2017-09-05 阅读:394

程胜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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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0年4月14日,案外人杨宗发与李菊莲共同出资,与莘吴公司合作设立欣合品公司。欣合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其中莘吴公司提供厂房和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杨宗发与李菊莲以货币及实物合计20万美元出资作为欣合品公司注册资金,但就出资比例两人未作约定,仅明确为共同享有欣合品公司的股权。2007年5月13日,杨宗发在上海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在欣合品公司的股权属于其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位,分别是母杨梁息、妻程明珠、长女杨岚雁、次女杨洁馨。杨岚雁、杨梁息和杨洁馨已书面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原审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杨宗发可供继承的股权,就是其与李菊莲在欣合品公司中共同享有的股权中的50%。欣合品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问题作出规定

【法院裁判】

一审:一、确认被继承人杨宗发在欣合品公司50%的股权由程明珠继承;二、欣合品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将杨宗发名下欣合品公司50%的股权变更为程明珠的股东变更批准事项;三、李菊莲、莘吴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欣合品公司办理将杨宗发名下欣合品公司50%的股权变更为程明珠的股东变更批准事项;四、驳回程明珠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系涉及台湾地区居民的股权确认纠纷,各方当事人对被继承人杨宗发可供继承的股权份额以及程明珠系杨宗发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等事实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是其他三位继承人中的两位即杨梁息和杨洁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此,程明珠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杨梁息《放弃继承声明》和杨洁馨《放弃继承声明书》上,有权利人杨梁息加盖的印章和权利人杨洁馨的签名,上述证据材料均经过台湾公证人员的公证。程明珠提交的证据从内容上能够证明杨梁息和杨洁馨明确表示放弃涉案股权的继承份额,形式上也符合证据规定的要求。故原判据此认定杨梁息和杨洁馨放弃继承权利有事实依据,程明珠有权继承被继承人杨宗发在欣合品公司中的股权份额。李菊莲称杨梁息和杨洁馨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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