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也是实务当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首先从《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来看,有没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做出一个排除性的规定。法律首先默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基于公司人合性的维持,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要求公司股东必须明确表明行使,如果股东对于某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既不同意也不购买,法律上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如果几个股东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首先应当进行协商。能够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的结果处理。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按照此时各股东的持股比例来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这种情况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在接到法院通知后的20天内行使。这里面涉及到法院拍卖股权时候,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这涉及到《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院在处理公司股权过程中,可能不会直接拿股权去抵债,一般都会经过评估。只有在所有人都没有异议的时候,法院才可以不经过评估程序,直接以股权抵债。如果股权执行是通过拍卖或者比如国有股权是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这种方式下股东如果想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话,必须先声明你要主张优先购买权。并且在拍卖的时候,以成交价,在成交价的基础上,比如拍卖师击锤说这是最高价,还有无更高出价。这个时候你要表明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再无更高出价,你就可以以这个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在优先购买权行使过程中还存在恶意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比如说我的股权实际价值为10万元,大家都是公司股东,如果我披露转让价格为10万元,可能大家都会购买。但是我为了达到排除大家优先购买权的目的,我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我披露是以100万元的价格对外转让。如果按照100万元计算的话,可能大家都不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了。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呢?
此时想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以我和第三人作为被告,起诉要求撤销我们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对争议股权可以进行评估,如果评估价格只有15万,显著低于披露的100万元。这个时候,我和第三人又无法举证证明以100万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尤其是第三人如果不能证明他确实愿意以100万元来购买这个股权是他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个时候可以认定我和第三人属于恶意串通,故意排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原告股东可以以评估价15万元为基准来行使优先购买权。这就是撤销诉讼的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