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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条件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           阅读:270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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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条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有别于侵权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其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缔约一方受有损失。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也就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范围,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参照该法第七章违约责任关于赔偿损失范围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同样应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缔约过错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来说,直接损失应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或称可得利益)为丧失与第三方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2、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或称附随义务),包括协助、通知、照顾、保护、保密等义务。它自要约生效开始产生。

3、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过错。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该损失是由违反先合同义务引起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

缔约过失责任从本质看是保护缔约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损失。即:一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负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使相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形态各异,如何界定,法律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依我之愚见,实有必要进行分类,再行确定赔偿范围。主要表现形式有:

1、假借订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撤回或撤销要约不符合法律规定致相对方的损失;

4、撤回承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相对方的损失;

5、未尽通知义务而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

6、未尽保护义务而对方造成的损失;

7、未尽保密义务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一方过错致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被变更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0、效力待定合同被拒绝或被撤销时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的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2、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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