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中的利息如何确定
1、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但是应注意以下问题:
(1)约定不能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204条明确指出:“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若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利率的,超出部分应当确认无效,但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限度以内的利率仍然应予保护。
(2)所约定的利息不能预扣,若预扣,以实际贷款数额作为借款本金计算。《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患。”预扣利息是变相提高贷款利率的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便借款人同意也因存在实质不平等而不被允许。
2、借款合同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的,按银行同期贷款下限利率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对于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有效借款合同中,当事人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如果贷款人为金融机构的,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规定的同档期贷款利率确定,因为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贷款实行的是法定利率制与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制度,既然中国人民银行对借款合同的利率的上下限均有规定,则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下限的合同利率也应作调整,那么未约定利率的,则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下限认定并计算利息。
二、借款人应何时支付利息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1、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