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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担保           阅读:45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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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担保合同的效力

1、首先应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根据《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又同时承认独立担保的法律地位,《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在企业担保合同条款中也常表述“本担保是独立的、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担保,不因贷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实际上,我国对独立担保的态度是针对国际、国内区别对待的。《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解释:认为独立担保合同仅适用于国际经济活动中,不能适用于国内担保,国内担保合同作出上述约定无效。

因此,如果国内担保所涉及的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担保合同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独立有效。

2、其次应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就一定有效,担保合同也会因自身原因而无效或未生效。由于《担保法》对各种担保合同的效力有着不同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对抵押担保、保证担保、质押担保等效力分别予以确定。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合同因自身原因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部分条款无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对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均禁止流质条款,禁止抵押权人或质权人不经任何合法程序就成为该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人。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流质条款的约定,该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当事人仍应当受合同其他条款的约束,担保人也并不因此就一定减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最后提醒,如果是对外担保,还有其特殊程序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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