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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当事人应符合哪些条件,抵押物应符合哪些条件

合同担保           阅读:19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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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合同当事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是抵押关系的当事人,即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抵押人是提供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又称为设抵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对抵押的财产具有处分权。

抵押权人须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非主债权人不能成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是存获利益的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成为抵押权人。

二、抵押物应符合哪些条件

抵押物又称为抵押权的客体、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因为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财产无法确定其价值,无法支配其价值,不能在其上设定抵押权。特定化的财产既可以是某一财产,也可以是某类财产或某些财产。

(2)应当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抵押权是支配标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其标的当然应当具有交换价值。抵押权又是一种换价权,其实质是优先受偿权,作为抵押权标的财产还应当具有可让与行。不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不能变价,不具有可让与性的财产不能实现变价,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3)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损毁其本来的价值与形态。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仍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若该抵押财产因抵押人的继续使用收益会受到损毁而使其价值减损,则抵押权人的利益将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应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

(4)应当是能够以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财产。抵押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要件,因此抵押权不能以占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记等方式公示。我国《担保法》中对不动产和特殊的动产的抵押登记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一般动产抵押的抵押物登记并无限制,即使没有以登记或注册等方式公示权利的动产也可作为抵押物,但此种状况下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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