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合同定金应该如何界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分析一下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归纳出定金有如下几点特征:
(1)定金为债权的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
(2)定金为双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其他担保一般仅担保一方当事人的债权,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双务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之义务均属定金担保范围。
(3)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凡担保合同,均从属于主合同,故定金合同成立需以主合同成立为前提,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亦随之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主合同获得履行,定金也就失去目的。但对于立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定金合同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合同定金与预付款有哪些区别?
定金和预付款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之前向对方给付的。但二者区别甚大,不容混淆。
(1)定金合同是要物的从合同,而预付款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一部分,只是诺成式的协议。
(2)定金的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定金的给付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是一种债的担保;而预付款的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帮助,预付款的给付本身构成了履行债务的行为。
(3)当合同陷入履行不能或者履行迟延时,定金发挥着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双重功能。即定金给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收受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支付预付款的场合,无论是由于给付方违约,还是收受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收受方均应如数退还预付款。
(4)定金可以适用于各类合同,预付款的适用则存在受到法律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