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事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给付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诚实信用等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均未规定缔约过失责任,这次统一合同法正式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以保障诚信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贯彻。
缔约过失责任具有如下特征:
其一,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责任。
其二,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其三,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的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
其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既包括因缔约过失行为致对方财产的直接损失,也包括受害方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间接损失。
赔偿的范围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讯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
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
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消时支出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
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
5、丧失与他人签约机会等情形下产生的间接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