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无权代理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相比较,除了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之外,其他方面并无差别。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代理行为,但并没有代理权。
2、行为人虽有代理权,但超越了代理权限范围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越权代理。
3、代理权终止以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无权代理。
二、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也就是说,本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法律之所以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可因本人的承认而有效,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也具有代理的某些特征,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代理权,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尤其应当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