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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          2012-12-08 阅读:29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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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简称恶意缔约,是滥用缔约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约的目的,仅仅是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当事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实施欺诈行为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失。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条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专门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不论属于哪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责任人都应当向对方负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为缔结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这叫做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它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因为这种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1、有利益赔偿范围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它与正在缔结的合同本身无关,它是相对独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无法恢复,因而必须通过缔约过失责任来予以救济。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等的赔偿。此外致残的还应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偿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损失、被扶养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致死的还应包括丧葬费的损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丧失的损失等赔偿。

2、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1)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①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②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④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⑤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①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

②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

③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④其他可得利益损失。

综上,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些”以及“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的有关缔约过失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此外,还要注意的是,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如果您对缔约过失责任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地方,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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