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拒赔
某贸易公司填具了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予以接受,亦向贸易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后贸易公司出险,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贸易公司的出险情况属保险单中免责条款规定情况而拒赔。
贸易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其填具投保申请书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告知该免责条款,而且由于贸易公司并未在保险单上签字,所以该免责条款对贸易公司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怎么确定
该案中,证明保险公司是否在贸易公司投保之前向贸易公司全面详尽讲解免责条款成了案件焦点。在诉讼中遇到这种情况,法院只有进行推定,大部分情况下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交书面告知的证据而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这种判决,并不符合实际生活的需要,因为实际生活中,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往往是进行口头告知而并非一一对顾客书面告知。
相反地,如果将双方在载有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的保险单上签字的时间作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则投保人就会对整个合同条款尽最大的注意和理解义务,保险公司也会在投保人的关注下不遗漏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从而促使双方达到公平诚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