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看金饰被讽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社交网站Instagram一名用户上传了这名清洁工的照片,在图片说明中写道“他看起来好像在看垃圾一样”。言下之意“你一个清洁工怎么买得起这些?!”
这句话引起网友不忿,很多人力挺清洁工。推特账户“人道主义”的所有者阿卜杜拉·卡塔尼发起寻找清洁工活动。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CNN)5日援引卡塔尼的话报道:“我的这条推特发出3小时,被转发了6000多次,我们找到了他。”
原来,这名清洁工来自孟加拉国,名叫纳齐尔·伊斯兰·阿卜杜勒·卡里姆,现年65岁。卡里姆回忆当时情景说:“我正在做清扫,发现自己到了一家金店前。我看到一闪,不知道怎么回事。后来就听说自己的照片上了媒体。”
卡塔尼贴出一张卡里姆的新照片,很多网友表示要联系他,给予一定帮助。卡塔尼说:“有人想送黄金饰品、现金、苹果手机、三星手机,还有一家大米公司希望赠送米包。”沙特一个体育电视频道的制片人图尔基·达贾姆在Snapchat发布视频显示,卡里姆选了一套黄金饰品。
赠与合同成立的标准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形式)。
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根据上述两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仅一般情况下不仅需要有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的一致,还要求必须进行赠与财产的交付。
(二)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指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而不是实践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