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合同中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
2013年12月9日,李某、杨某向吴某光借款5000万元,借期1年;并且《借贷合同》约定如李某、杨某违约,吴某光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某、杨某承担。借款到期后,李某、杨某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2015年4月7日,吴某光与A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20万元,并且实际支付律师费10万元。随后吴某光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某、杨某清偿借款本金息以及律师费117.1028万元。
二、法院判决:偿还借款本息
李某、杨某向吴某光偿还借款本息,并且支付律师费20万元。
三、律师说法:有理不怕找律师
打官司、找律师,律师费是摆在当事人面前的首要问题,往往也有很多人因考虑到高昂的律师费,而放弃委托律师,甚至放弃以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实在法律有规定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律师费可要求败诉方承担,完全不必自己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完全没必要因为需要支付律师费而放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民法通则》的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为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以及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如上述案例,合同中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系当事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效。当发生合同约定情形,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向守约方支付相应律师费,上述案例中李某、杨某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吴某光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律师费,按照合同约定应由李某、杨某。
相反,若不存在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法定情形,因胜诉方需支付的律师费与被告的违约、侵权等导致败诉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若当事人之间没有关于律师费承担的事先约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胜诉方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主张。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签的《委托代理合同》为委托合同,具有诺成性,自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律师事务所履行代理义务后,当事人必然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因此,当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时,守约方因维权而聘请律师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用,无论守约方是否实际支付律师费,违约方都应当承担。故上述案例中,由于A律师事务所已经履行了代理职责,虽然吴某光仅实际支付律师费10万元,但其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必然需要支付20万元律师费,故法院判决李某、杨某向吴某光支付律师费20万元,而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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