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员工跳槽 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被驳回

合同纠纷案例          2017-06-21 阅读:24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

员工Y某于2006年7月入职深圳S公司,并与S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09年7月。该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每提前一年赔偿1万元违约金。2008年2月,Y某提前解除了与S公司的劳动合同。S公司诉至深圳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Y某赔偿违约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S公司要求Y某赔偿违约金无法律依据,S公司称该15000元违约金是培训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故裁决:驳回S公司的该项申诉请求。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即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之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单纯地约定违约金都是无效的,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