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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为自然人 无法构成劳动关系

合同纠纷案例          2017-07-26 阅读:257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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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阿姨经私人介绍到魏家担任“家政服务员”。双方口头约定,陈阿姨需“工作”6个月,每月9000元,魏家提供工作期间的食宿,陈阿姨主要负责产妇及婴儿的起居、饮食,“工作”期间无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6个月后,陈阿姨向魏家提出,要求魏家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法院判决:

法院未支持程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

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从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本案中,陈阿姨提供“劳动”的对象为“魏家”,即自然人主体,魏家并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因此,陈阿姨主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法律依据、自然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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