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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用工一年内 应发双倍工资

合同纠纷案例          2017-07-31 阅读:17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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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7日,张某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班,从事水电管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房地产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张某自2014年5月31日起未到公司上班。2014年6月7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判决:

经裁决,公司支付张某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人民币5.5万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6.5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张某1倍工资14597.7元、经济补偿金1万元,合计24597.7元。张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维权还需要注意仲裁时效,应在离职后的1年之内提起仲裁。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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