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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借钱给人贩毒 哪些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合同     杨再坤     2017-08-01 阅读:31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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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一女教师借钱给人贩毒 警方:已构成犯罪

张某是丹江口市某小学老师,几年前染上了毒瘾,2013年通过熟人介绍,认识了十堰人刘某,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很快就熟了起来。不久,刘某就找张某借2万元,没有说明用途。张某知道刘某是贩毒的,还是把钱借给了他。不久,刘某把钱还给了她。后来,刘某又找她借了2000元钱,都是在他手里的毒品脱手后,很快就还给了她。张某也知道这钱是刘某贩卖毒品换来的。2014年7月18日,十堰警方将刘某、张某、郭某抓获,当场缴获冰毒650余克,麻果100余颗。

据悉,张某落网后,每次被提审时还问自己何时能够出去,下半年开学能不能如期上课。办案民警介绍,张某虽然没有直接贩卖毒品,但她在明知刘某筹集资金贩毒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资金支持,不管其是否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哪些民间借贷不受法律保护

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应问清借款用途。如明知借款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走私等)时,应拒绝对方的借款请求,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下列民间借贷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4、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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