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约定利息催讨无果
2015年8月19日,汪某某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好友靳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期半年,因双方系朋友,故双方在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靳某多次向汪某某催讨此款但未果。2017年3月,原告靳某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汪某某返还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被告汪某某同意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但认为双方当时在借条上并未约定支付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2016年2月19日起诉之前,被告汪某某只需返还本金6万元,不要支付利息。
法院如何处理未约定利息的情况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的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贷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够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友好相处的和谐氛围。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