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加盟代理北京市xx公司的ss-itv,t19等产品,成为安徽省的省级代理商。王某多次考察后,当场交纳定金5万元以表明代理的诚意和态度。其后,王某要求北京市xx公司到安徽省现场测试产品的功能,发现其产品均不具备其口头宣传的功能,在更换多个地点之后,产品性能仍然不尽人意。王某遂萌发不愿代理的想法,但是又担心已缴纳的定金无法收回,于是咨询了相关律师。
律师建议:
虽然已缴纳定金,但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代理合同,建议王某要求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磋商,要求对反将其所承诺的产品功能等重要合同条款明确在合同中,以做好后续的维权准备。如果双方就拟签订的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的话,则根据民法基本原理,你有权要求对方如数退还定金。
处理过程:
王某委托本律师对拟签订的合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合同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对方拒绝就修订后的合同进行签约,只同意另外签订补充协议,而王某不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只同意在主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最终双方未能签订代理合同,王某要求对方返还定金,但是对方不予认可。王某遂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一、判决北京市xx公司返还定金5万元整;二、由北京市xx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乙方不得将自己的一直强加给另一方。本院认为,定金交纳后,双方进行磋商,基于各自利益考虑,无法对主合同条款达成一致,致使主合同不能订立,系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不属于定金合同的违约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已付定金应当予以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