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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停放朋友家却失窃保管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合同纠纷案例     杨再坤     2017-09-26 阅读:22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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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车停放朋友家却失窃 车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05年2月24日,经被告郭英杰介绍原告乔战峰驾驶其“钧州”牌农用三轮车到无梁镇拉石料,因事离开无梁镇郭庄村时,原告乔战峰将其驾驶的该三轮车存放于被告郭朝雨家。2005年3月1日发现该三轮车辆丢失,原告乔战峰、被告郭英杰于次日向无梁派出所报案,2005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盗窃案立案侦查。2009年6月18日,原告乔战峰以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由,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英杰、郭朝雨赔偿车辆被盗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计140300元。另查明,原告乔战峰于1995年在河南省钧州机械厂以5300元的价款购得三轮车一辆,未上机动车牌照,亦未有营运证。自三轮车被盗至本案立案受理前,原告乔战峰先后多次向派出所和相关部门反映提出保护其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英杰、郭朝雨赔偿三轮车损失5300元及三轮车正常使用可得利益损失135000元,合计140300元。

保管合同应具备哪些条款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⑴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⑵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⑶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⑷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⑸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⑹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⑺验收的方法;

⑻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⑼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⑽违约责任;

⑾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⑿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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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中保管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况

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

1、保管物必须是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的,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间届满以后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

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间毁损、灭失,但保管是无偿的,并且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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