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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替女儿收租金、续签合同,合同有效吗?

合同纠纷案例     张林华     2017-12-06 阅读:301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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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母亲代理女儿续签合同因纠纷

 2008年3月8日,李某之女张某与林某签订为期五年的门面房租赁合同,张某将位于建始县业州大道218号4号门面房租与林某开设花圈店,月租金350.00元。第一年的租金由张某收取,第二至五年的租金均由李某代收。合同到期后,原、林某于2013年3月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李某将上述门面房租与林某开设花圈店,租期10年,年租金8000.00元。其中,第六条约定:甲、乙双方有变更,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若房期未到乙方自愿搬出,甲方不退租金。此外,双方还就门面房维修等其它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第一年的租金8000.00元由李某之女张某的胞姐姐收取。2015年3月27日,李某以门面房产权不属李某所有,签订合同时也未经产权人张某同意或授权,事后张某一再要求李某与林某解除合同为由,向林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林某收到通知后,书面回复坚持按合同执行,并通知李某领取当年的房租费8000.00元。

法官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合同有效,但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1、《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与林某签订租赁合同系受其女儿张某的委托而为,故应从林某相信李某有代理权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来认定李某代理行为的效力,所以代理行为有效。

2、《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的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林某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在双方未协商一致情况下,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同时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本案中,原、林某未就合同解除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此时,李某解除合同的理由是涉案门面房不属本人所有,也未经女儿同意或授权,因李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故李某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3、《合同法》第九十六条: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对相对方行使异议权期间的限制,也是以当事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解除合同通知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故其解除通知对林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林某不受行使异议权期间的限制。

以上就是妈妈帮女儿收租金、解约合同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合同法方面的专家律师,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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