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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与内容相矛盾的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案例     杨再坤     2017-12-30 阅读:353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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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引发纠纷

2003年12月,李某与陈某签订《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合同约定,陈某购买承租李某自建房屋一栋,购买承租期限为常年,陈某享有常年使用权,直至该房屋被征用或拆除为止,房屋产权面积归陈某所有。协议签订后,陈某给付李某人民币280000元,李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现双方就合同的性质产生争议,合同究竟是租赁合同还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故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该合同类型为房屋买卖合同

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法院最终认为,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应为房屋买卖合同。理由如下:第一,该协议明确约定房屋产权面积归陈如某所有,合同明确对房屋所有权进行了规定。第二,李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而非租金。故法院认定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分析:合同类型判断标准

合同类型应当如何界定?律师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确定合同性质,而非仅仅根据合同名称确定合同类型。一般来说,认定合同性质既要看合同名称,更要看合同内容;当合同内容互相矛盾时,要根据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性质。本案中,虽然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名称与内容之间互相矛盾,但协议中特别约定了“房屋产权面积归陈某所有”。该约定的含义已经改变了合同的性质,实质上体现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性质。另外, 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履行情况是认定协议性质的重要因素。协议签订后,陈某给付李某人民币280000元,李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上载明为房款。按照人们日常的生活经验来分析判断,房款显然不同于租金。前者体现了买卖合同性质,后者体现了租赁合同性质。综上,根据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特别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应当认定该《房屋购买租赁协议书》的性质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更多合同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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