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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存在欺诈,受害方应当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8-01-13 阅读:39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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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合同存在欺诈,受害方应当如何维权?

    2013年9月30日,戴某在58同城看到被告申某发布的车辆出售信息,并于当日上午在通州区潞城镇政府门口约看车辆。申某称车辆没有事故及质量问题,小刮蹭避免不了。行驶里程:2.5万公里,事故历史:无重大事故。同日,戴某付款143 000元并将车辆开走,双方口头约定于国庆节后办理过户手续。国庆节期间,戴某驾驶车辆过程中,经家人提醒,感觉车辆有问题,遂向人保公司电话咨询,发现该车曾三次出险,事故责任14万余元,且最近一次出险为2013年9月16日,系申某发布出售信息当日,现尚未结案。后戴某及时与申某联系询问相关事宜,申某拒不承认,戴某要求退车,遭到拒绝。经原告戴林查询,车辆交强险于2013年10月11日到期,为了申某的利益,保证车辆正常行驶,戴某缴纳了交强险及车船使用税,共计1232.33元。戴某认为,申某隐瞒了车辆事故信息,存在严重欺诈行为,使戴某原告戴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易,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交易行为,并要求申某返还全部购车款。

法院判决: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申某隐瞒车辆事故信息,与原告戴林达成交易,构成欺诈,使原告戴某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合同,原告戴林作为受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原告戴某应当返还车辆,被告申某应当返还购车款。对于原告戴某在控制车辆期间,为涉案车辆所交纳交强险保费882.33元及车船使用税350元,被告申某应当支付。故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戴某与被告申某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二、被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戴某购车款143000元;三、被告申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戴某垫付的交强险保费及车船使用税共计1232.33;四、原告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申骏磊涉案车辆。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未约定计息标准,逾期利息可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中,被告申某在买卖合同中故意隐瞒了车辆事故信息,使原告戴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可知,戴某作为欺诈的受害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该案中,合同撤销后,申某作为有过错方应当赔偿戴某造成的损失,故应当赔偿戴某缴纳的交强险及车船使用税。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存在欺诈,受害方应当如何维权?”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合同的订立需要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可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对方意愿。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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