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房屋墙面出现质量问题,能否以此拒付物业费
2012年9月1日,江南小区经业主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江南小区业主自治公约》。公约明确约定:小区不在采用传统的物业公司收费模式,小区内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业主直接缴纳给业主管理委员会,存入一般帐户。公约实施后,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2年11月开始按公约自主管理,截止到2014年末,业主桑某尚欠2013年全年物管费615元,2014年全年物管费917元,共计1532元。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怠于支付。现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请:1.请求判令桑某支付2013年全年物管费615元,2014年全年物管费917元,合计1532元;2.请求法院判令桑某支付律师代理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桑某承担。桑某答辩称:我家整个墙面漏水很严重,和物业也协商过,但是物业没有解决也没有来维修,如果漏水问题解决了我们马上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不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应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原告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南小区业主委员会2013年物管费615元;2014年物业管理费917元,合计人民币1532元;二、被告桑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南小区业主委员律师代理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桑某负担。
律师说法:房屋墙面出现质量问题,业主不能以此拒付物业费
原告江南小区业主委员经江南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自治公约经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之间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开发商与被告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原告与开发商是二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主张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由原告维护和修缮,但其与原告之间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后者有对其房屋专有部分进行维护和修缮的义务,而商品房买卖与物业服务是二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房屋质量问题,被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开发商主张,其不能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将对开发商的不满,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并以此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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