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租车合同关系中风险抵押金,是否给付存在争议
钟某经人介绍承包刘某的出租车,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出租车以日租金70元/每天,包给钟某经营;钟某应交纳2000元现金,作为风险抵押金,此抵押金在钟某提出不干的15天以后至30天以内返还给钟某,不得拖欠;2017年3月10日刘某将车收回,钟华在其营运期间没有违章记录。刘某称自己没有收到2000元抵押金,拒绝向钟某返还,钟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对钟某诉请刘某返还2000元抵押金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钟某抵押金2000元。
被告刘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律师说法:交易习惯可以作为参考
本案的最大争议便是钟某是否缴纳2000元抵押金,钟某主张自己已经交付才将出租车租来投入运营,而刘某否认收到2000元抵押金,双方都无证据可以证明。但是,根据日常的交易习惯来讲,汽车的租赁,一般都是车主为了保障车能够按时还回以及车辆不被损坏,都会在收取约定的风险抵押金后,才将车交付给租赁方使用。钟某已经将车辆租赁后,投入运营,并没有违章记录,所以可以认定其是在交付了风险抵押金后才将车辆投入运营。应当认定当日双方即已履行合同义务,刘某称没有收到2000元的主张,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应当予以采纳。
以上就是关于“租车合同关系中风险抵押金,是否给付存在争议”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给付风险抵押金、合同保证金等类似性质的资金,最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