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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拒交货款应当怎么办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8-05-27 阅读:285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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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拒交货款应当怎么办

自2012年开始,金属熔炼有限公司多次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卖铅锑合金,电源科技有限公司陆续给付金属熔炼有限公司货款,截止2015年5月8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金属熔炼有限公司货款1572515.11元。上述货款经金属熔炼有限公司催要,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付。特诉至人民法院,判令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人民币1572515.11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起诉日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加收50%的罚息计算)。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决如下:

被告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金属熔炼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72515.1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收50%罚息,自起诉日计算至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53元,由被告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第三人原因,不能成为违约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金属熔炼有限公司与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金属熔炼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给付金属熔炼有限公司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金属熔炼有限公司已经依照约定给付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货物,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及时足额给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给付原告货款,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金属熔炼有限公司主张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逾期罚息利率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的规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以上就是关于“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拒交货款应当怎么办”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人要及时给付货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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