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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过期食品后,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赔偿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8-06-22 阅读:35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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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购买过期食品后,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赔偿

张某于2017年8月在某个大型连锁超市一分店购买了一瓶饮料,支付价款6元,回到家中,却发现该瓶饮料已经过期。张某感觉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大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分店一起起诉至法庭,要求判令该大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分店退还货款6元并赔偿1000元,退货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该大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某货款6元;原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被告该大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分店所购饮料1瓶。并判决被告该大型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分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某1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说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赔偿的金额可达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在大型连锁超市一分店购买了一瓶售价6元的饮料,那么张某就成了该超市的消费者,超市作为独立法人应当为分店身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承担责任。分店销售的该瓶饮料为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销售食品的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依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张某向销售者提出1000元的赔偿应当得到支持。经营者在销售了过期食品后,首先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处理情况。其次主动消除后果,可能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的。本案中,张某作为消费者,有着较强的维权意识,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主动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值得我们所称赞的,虽然只是一瓶饮料,但足以证明张某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都是比较强的。所以,日常生活中身为消费者,我们要有维权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买到过期食品或者其他存在问题的物品时,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进行维权。

                                                                                                                    

以上就是关于“购买过期食品后,消费者能否要求商家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一定要寻求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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