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卖房人反悔 买房人要求解除合同返款房款并支付购房差价
2015年12月23日,张三与李四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四将系争房屋出售给张三,转让价为36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三已按约支付购房款144万元,但李四拒不办理抵押权涤除手续,故无法过户。现李四在庭审中确认签订合同时未与共有人确认一致,共有人也确认其并不知情,李四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张三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房屋上涨的差价。
法院判决:支持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于李四一人名下,张三作为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为权利人的李四对房屋享有完整的权利。现李四提出其妻子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张三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合同解除后,李四应将其已收取的房款144万元返还给张三,张三亦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李四。至于张三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鉴于该损失无法明确确定,房屋估价报告亦仅作为损失确定的参考,故由本院根据被告违约、合同履行情况、估价报告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200万元。
律师说法:无权处分的合同被解除后 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系争房屋产权人登记于李四一人名下,张三作为买受人有理由相信登记为权利人的李四对房屋享有完整的权利。现李四提出其妻子不同意出售系争房屋而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张三可以主张要求解除合同。李四应将其已收取的房款144万元返还给张三,张三亦应将系争房屋返还给李四。至于张三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鉴于该损失无法明确确定,房屋估价报告亦仅作为损失确定的参考,法院根据违约、合同履行情况、估价报告等综合考虑,酌情确定为200万元。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