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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8-12-20 阅读:182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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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夫妻离婚 请求将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张三与李四婚后十年,育有一子。李四一直在家照顾家庭和孩子,没有工作。二人共同居住的房产系张三婚前财产。现在因为感情破裂,二人离婚,但在财产分配上发生分歧。李四要求将张三的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分割。

法院判决: 支持李四的诉求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与李四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但双方在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近年来,双方互不信任,相互指责、控诉,均曾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且夫妻关系至今无好转、改善的趋势,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李四要求离婚的诉请,依法予以准许。夫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 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四请求分割公积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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