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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酗酒家暴被起诉离婚 子女归女方抚养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8-12-27 阅读:198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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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酗酒家暴 妻子起诉离婚

张三、李四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张小三,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张小四。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张三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2011年起,张三酗酒严重,经常酒后施暴。女儿张小三在日记中记录了张三多次酒后打骂母子三人的经过。2012年1月5日,李四第一次起诉离婚。因张三提出双方登记离婚,李四申请撤诉。但之后张三反悔,酗酒和施暴更加频繁。2012年7月30日,张三酒后扬言要杀死全家。李四母子反锁房门在卧室躲避,张三踢烂房门后殴打李四,子女在劝阻中也被殴打,李四当晚两次报警。2012年8月底,为躲避殴打,李四带子女在外租房居住,与张三分居。2012年9月21日,李四再次起诉离婚并请求由自己抚养一双子女。张三答辩称双方感情好,不承认自己酗酒及实施家庭暴力,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由李四抚养子女。

法院判决:支持李四的诉求 子女抚养权归李四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张小三、张小四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子女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四抚养两个子女,张三依法支付抚养费。遂判决准许张三与李四离婚,子女由李四抚养,张三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900元。张三可于每月第一个星期日探视子女,探视前12小时内及探视期间不得饮酒,否则视为放弃该次探视权利,李四及子女可拒绝探视。

律师说法: 家暴离婚,法院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4.根据我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受害方)除了可以要求医疗费外,还可以要求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有被扶养人的还需要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中医疗费的计算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5.对于家暴离婚,法院判决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本案中, 张三长期酗酒,多次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子女张小三、张小四数次目睹父亲殴打母亲,也曾直接遭受殴打,这都给他们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也可能造成家庭暴力的代际传递。为避免子女继续生活在暴力环境中,应由李四抚养两个子女,张三依法支付抚养费。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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