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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购房,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9-02-27 阅读:276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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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A公司投资兴建了长治路158号房屋。2004年5月26日,A公司取得158号房屋的所有权证书。2004年5月28日,李某受案外人张三的委托,与A公司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A公司将158号房屋(建筑面积10335.96平方米)出售给李某。张三向A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购房款后(房屋价款合同价为2320364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价款系为规避税费,实际转让价应为7800万元),A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将158号房屋办理过户至李某名下。2004年9月,张三提出不再购买此房屋。2004年9月22日,李某与董汶俊签订两份房地产买卖契约,以总价20671920元的价格将158号房屋转让给董汶俊,并于2004年10月8日将房屋权属办理过户登记在董汶俊名下。2006年12月12日,A公司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李某与董汶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法院判决: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李某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李某又提出不再购房时,其应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并将已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A公司。但是李某在退款过程中,却与董汶俊个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A公司的房屋,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应确认为无效。A公司已向李某退还了购房款,本案房屋所有权应属A公司所有。

律师说法:恶意串通合同无效

1.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3.恶意串通致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包含了“恶意串通”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两个构成要件。这两个要件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只能通过间接证据间接证明。间接证明依靠经验法则推理,即社会公认的常理。证明恶意串通,要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主体行为为线索进行审查,借助经验法则判断其可能性。

4.确定证明标准必须考虑当事人信息不对称人问题。证明恶意串通不能采取“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应当采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即在证明恶意串通事实基本可能性后,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待对方辩解不成立才可“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认定恶意串通成立。“基本可能性+辩解不成立”是恶意串通类真伪不明案件事实的特殊证明方法。

5.认定损害应当兼顾主、客观双重标准。从主观标准上看,认定损害必须以当事人的主观感受为前提,法院不可越俎代庖;从客观标准上看,恶意串通的行为与损害利益的后果两个要件符合逻辑因果规律,形成客观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 李某与A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后,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房款,之后李某又提出不再购房时,其应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并将已过户至自己名下的房屋过户给A公司。但是李某在退款过程中,却与董汶俊个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双方恶意串通低价转让A公司的房屋,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该转让行为应确认为无效。A公司已向李某退还了购房款,本案房屋所有权应属A公司所有。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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