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淘宝购物没收到货,买家起诉
2014年9月26日,张三在李四的淘宝店铺购买“工厂现货包邮香杉木木桶沐浴桶泡澡桶洗澡桶浴缸成人浴盆”1个,总价318元,实付款318元。张三表示因为在淘宝上有大量的交易,所以一直很放心,而且其本人的购物习惯是淘宝默认自动收货,且在该时间段内其本人在大连,所以错过了淘宝公司网站规定的异议期间。张三主张李四在订单物流信息处留的运单号是虚假的,无法查到物流信息。现在淘宝网该订单下物流信息处,运送方式为快递,物流公司为其他,运单号为0102786。
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通过淘宝公司的交易平台向李四下订单,李四接受订单,则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四应当向张三履行交付商品的义务。本案中,李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三履行交货的义务,但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故张三以欺诈为由要求李四进行三倍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除非其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否则其承担的责任应以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为限。本案中,李四不存在欺诈行为,则淘宝公司无需承担基于欺诈的赔偿责任。故对张三请求淘宝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消费欺诈需要买受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2.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关于商品即沐浴桶的信息,李四未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亦未使买受人张三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张三的购买行为系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李四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除非其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否则其承担的责任应以销售者承担的责任为限。李四不存在欺诈行为,则淘宝公司无需承担基于欺诈的赔偿责任。
误认识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即张三的购买行为系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李四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本案中,李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张三履行交货的义务,但未履行交货义务的违约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故张三以欺诈为由要求李四进行三倍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违约责任的问题,张三可以另案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