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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店铺私自转让行为无效

合同纠纷案例     王忠明     2019-03-26 阅读:244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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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三私自转让淘宝店铺又反悔被起诉

张三与李四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张三将支付宝认证名称“至诚开拓”淘宝店转让给李四。李四支付转让费20,000元。“至诚开拓”淘宝店经实名认证的经营者为张三,王五为代管人。2015年12月3日,张三找回了系争店铺的密码,系争店铺处于张三控制之下。2016年7月,李四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三、王五支付违约金6,000元;退回保证金11,830元;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40,000元;支付赔偿金100,000元;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判决: 张三应赔偿李四相应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张三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网络店铺之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张三与淘宝平台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张三与李四的转让合同,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张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李四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说法: 网络店铺私自转让行为无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的,须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三通过与淘宝平台签订服务协议并经实名认证,取得系争网络店铺之经营权。服务协议内容经双方认可,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故张三与淘宝平台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张三与李四的转让合同,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张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李四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合同条款复杂,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应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尽可能减少损失。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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