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发现对方经营不善,能否拒绝支付预付款
2017年3月15日,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6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300万元。4月20日,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预付款300万元。甲公司抗辩称,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
法院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法院支持被告的抗辩理由,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乙公司承担。
律师说法:不安抗辩权发生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①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②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③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④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不安抗辩权的发生,需基于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单务合同不发生不安抗辩权。预付款的作用在于帮助购买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之更有条件适当履行合同。而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两者均是为了办证合同的顺利进行,适用上并不存在冲突。
以上就是关于“承揽任务完成后,双方就是否已经支付费用发生纠纷”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双务合同成立后,后履行的当事人且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