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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的后果,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根本违约           阅读:1119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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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本违约的后果

(一)宣告合同无效

这是《公约》的提法,在英美法上,则为“撤销接受”,“拒收”等,此点可见《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1条“拒收”,2-608条“接受的全部或部分撤销”。大陆法一般称之为“解除合同”,包括合同中列明解除权条款或失权条款以及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一般认为,《公约》采用“宣告合同无效”的提法,主要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对解除的理解和解释有很大差异,适用现有概念可能使人产生误解或混淆,因此采取这一中性概念 ,但这里的宣告合同无效和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无效制度有不同之处,我国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主要强调合同意思表示的非法性,侧重于公法意义上的救济,而《公约》的宣告合同无效则是违约导致合同无效,侧重于私法意义上的救济。公约中根本违约制度的完整建立除了首先明确规定了根本违约的定义外,就是在此基础上根本违约后果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9条、51条、64条、72条、73条的宣告合同无效制度,以及因为宣告合同无效而可以主张的损害赔偿。

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1)卖方违约,买方宣告合同无效。其中第49条一般性的规定了卖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公约规定的义务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51条是卖方违约中的特殊情况,可分割履行的合同,卖方如果部分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那么买方也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第73条(3)相互依存的各批货物,卖方对任何一批货物交付无效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2)买方违约,卖方可宣告合同无效。第64条一般性的规定了买方根本违约,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可适用于买卖双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2条规定了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73条规定了分批交货的合同,一方对某批货物违约,另一方可以宣告该批货物无效,非违约方有合理理由认为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非违约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笔者见一些著作中将第73条(3)的规定也一起纳入买卖双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但严格按照公约条文的意思,显然仅涉及卖方违约,买方寻求救济的情况。

(二)交付替代物

这是《公约》第46条的规定,卖方交货不符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公约》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不仅仅局限于宣告合同无效,因为很多情况下,非违约方更期待对方能够履行合同,达到缔约目的,而不是在对方根本违约后就宣告合同无效,消灭合同。对于这一点,可以说也是公约的一大特色,一般地,各国在合同法中也都相应规定了“交付替代物”、 “继续履行”等,《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14条中也规定了类似的“替代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则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国内法的规定都是建立在违约方未根本违约的基础上的,《公约》赋予了非违约方宽泛的救济选择权,在违约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合同无效,也可以请求交付替代物以尽可能的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无疑是值得赞赏的。

二.合同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三) 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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