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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效力终止的条件,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合同终止条件           阅读:817

陈飚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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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的效力终止的条件

要约生效,但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对要约人不再具有拘束力的:

 1 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的

2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的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认为做出承诺的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5 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的。

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的

要约人依法撤回要约,属于要约未生效,谈不上失效,因为它本身从未生过效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

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是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则该合同无效。而客观情况指的是,合同终止情况的发生是自然出现的,不是人为制造的,不能事先预谋的。因而用人单位以考核结果的某种等级(层次)约定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就具有很高的主观因素,不能作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用人单位若要把对劳动者的考核情况作为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依据,只能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同样,用人单位不能将企业并购、机构外包等主观制造的重大变化约定为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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